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组织或个人在社区(镇、街道)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民间自发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不等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我国主要由公民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团体、民非企业单位和利用社会捐赠的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基金会三大类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组成),但社区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提供、开展或参与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主要组织形式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必须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其业务范围应当在社区服务业领域,依据下列内容认定:
(一)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体教育、社区安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邮政服务、科普宣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服务;
(二)邻里相互帮助、为老幼病残服务、为困难群体服务等服务;
(三)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等服务。
法律依据: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设立下列社会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设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住所。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内部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设立,在本单位、本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