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66号(3月30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有效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稽查、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本行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对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以及管理情况等进行系统、规范的检查、监督和评价,促进我行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规范、有序运行和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行审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业务上接受省联社审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认真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第二章
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本行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第七条
本行独立设置稽核部并按照员工总数不低于1.5%的比例配备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具备审计、金融、财会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能力。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熟悉农村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稽核部总经理应具有六年以上审计、财会、信贷或支行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道德及职业准则。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开展时,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获得的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
审计人员需参加由省联社统一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条
审计人员待遇应不低于本行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
审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稽核部总经理的调整应及时向省联社报备。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参加后续培训,提高素质,鼓励取得审计师、会计师等相关业务职称和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
第三章
审计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稽核部负责对本行辖内业务经营、财务会计、内控、预算管理等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开展审计监督以及对本行重要业务部门、各支行(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开展离任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等行为及时予以揭露、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检查监督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完善情况,评价内控的有效性,并对落实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三)检查监督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评估风险状况,揭示风险隐患,对管理缺位、违规违章操作等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四)检查评价干部任职期间职责履行及其他相关情况,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
(五)按照省联社的要求以及总行统一布置检查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稽核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情况,查阅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凭证、库存款项、有价证券、账表和文件资料等,必要时有权采取先封后查措施。
第十六条
稽核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稽核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有权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座谈会或汇报会议,就相关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稽核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稽核部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
第十九条
稽核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稽核部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确有违规违章问题的,稽核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章
审计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应视具体审计内容和要求,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按审计工作的场地分:
1.现场审计: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审计; 2.非现场审计:被审计单位按照要求将有关报表资料、以及相关报表分析等报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按审计工作的范围分:
1.全面审计:按照审计工作的内容开展综合性检查; 2.专项审计: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选点确定; 3.后续审计:根据上次审计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而定。
(三)其他方式审计。
第二十二条
稽核部严格按照审计工作的准备、实施、报告、整改处理、建档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一)确定审计项目 稽核部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行领导交办的事项或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确定审计项目。
(二)成立审计组
1.稽核部应根据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和主审计人,选定审计组成员。根据需要可将审计组分成若干项目小组,每个小组必须有2人(含)以上组成,并确定项目小组组长。
2.审计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1)审计组组长:负责组织审计组成员开展现场检查,确定小组成员的分工;与被审计单位(人)协调重要事项;审核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定审计事实确认书、审核审计项目报告;把握审计项目质量和进度。
(2)主审计:收集、分析被审计单位(人)的有关资料,起草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组织各小组进行现场检查;起草审计事实确认书,起草审计项目报告;组织整理审计项目档案。
(3)项目小组组长:根据审计方案组织项目小组开展检查;审定工作底稿;审核汇总相关审计事实确认书,组织整理与项目小组所审内容相关的审计档案。
(4)其他成员:根据审计方案进行现场审计、分析与取证;编制工作底稿;及时汇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审前调查
审计组在进入被审计单位现场前,可以向被审计单位以发出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所需信息,收集与审计有关的数据资料,做好审计分析和工作安排。
(四)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的目的和前期分析制定审计方案,主要包括:
1.制定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实施期限; 4.审计组成员及分工;
5.审计的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 6.编制日期。
(五)发送审计通知书 1.审计通知书应载明:
(1)审计的依据、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实施期限;(2)审计组组长及主审计人等;
(3)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及应予配合的其他事项。2.审计通知书应提前发送或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可在进场时交被审计单位。
3.对被审计单位准备工作的要求:
(1)被审计单位准备自查材料。被审计单位就审计内容准备自查报告或相关情况汇报,离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准备述职报告。自查报告(汇报材料)或述职报告应包括审计期内的审计事项主要情况、主要工作或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被审计单位准备相关的档案资料,安排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明确审计职责分工
进点前,审计组长应召集全体审计组成员学习审计方案,明确审计重点,确定具体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阶段
(一)进点会议
1.参加人员为审计组全体成员和被审计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
2.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组组长说明审计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2)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相关情况汇报,离任审计由被审计人提交述职报告。
(二)检查分析
1.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确定需调阅的文件和其他书面材料、会议记录以及原始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2.调阅资料应填制调阅清单,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后,由审计组成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在清单上签字。清单由被审计单位保存,调阅资料退还时由审计组收回。
3.审计组成员根据调阅的资料,对审计内容进行检查分析。亦可通过听取汇报、观察、走访、谈话等方式进行检查分析。
4.离任审计时,可采取谈话方式了解被审计人在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谈话由审计组组长主持,一般要2人以上参加。
(三)编制工作底稿
1.审计组成员实施审计时,要及时编写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一事一稿,包括记录检查(谈话)的主要内容、查证的主要事实、计算的结果等。
2.工作底稿应附资料复印件、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确认事实
1.项目小组组长根据审计过程中编写的工作底稿,拟定相应部分的审计事实确认书初稿。
2.审计事实确认书经主审计汇总,审计组组长审定后交被审计单位(人)确认。
3.被审计单位(人)对审计事实确认书的内容提出确认意见并签章。如有异议,被审计单位(人)可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人)的意见应做进一步分析利用,不予采信、采用的应做好反馈说明。
三、报告阶段
(一)审计组根据审计事实确认书及被审计单位(人)的反馈意见提出单位审计报告或离任审计报告,逐级报经领导审定。
(二)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1.单位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依据、现场实施起止时间、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期限、审计范围和主要内容等;
(2)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主要是评价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限内就审计的主要内容的尽职情况;
(3)存在的问题。包括所发现问题的基本事实,并引用所违反政策法规的依据,所引用条文要注明出处、文号等;
(4)整改(或处理)意见及建议。建议被审计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处理)的基本意见。
2.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依据、现场实施起止时间、被审计人、审计期限、范围和主要内容等;
(2)任职及分工情况。主要是被审计人任职的起止时间、所分管的工作等;(3)被审计人履行职责情况。主要是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相关职责的履行、工作措施及业绩成效等;
(4)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被审计人所管理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风险、损失及其他相关情况及事实,对不合规的问题应当引用所违反政策法规的依据;
(5)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确认被审计人应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其中:直接责任是被审计人直接办理,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下属人员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所应付的责任;主管责任是被审计人由于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发生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所应负的责任;领导责任是被审计人由于疏于管理、监督、检查,所领导的部门、单位发生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所应负的责任;
(6)整改意见及建议。主要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制度法规,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及建议;
(7)离任审计结论。主要是根据离任审计的相关要求,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总体评价、重要事项的界定以及对重要问题应负的责任等作出审计结论。
四、整改处理阶段
(一)根据总行领导审定批示后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有关规定、要求,由主审计人起草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干部离任审计为离任审计结论,同级审计为审计意见书。向被审计单位(人)提出整改意见,明确落实整改的具体问题和时间要求。
(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主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问题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稽核部。
(三)离任审计结论主送提出离任审计建议的人力资源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对审计对象原任职单位拟写整改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问题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稽核部。
(四)审计意见书主送被审计单位。
五、档案管理
1.审计项目竣工后,审计组成员需将各自记录审计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主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资料移交主审计人立卷归档。
2.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工作底稿、调阅清单、审计事实确认书、审计初步意见及反馈意见、述职报告、审计报告、领导阅办单、被审计对象整改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3.建立档案目录。归档的案卷应编写案卷目录,编目应按照统一审计档案顺序进行,卷内材料目录一律以统一格式打印。
4.保管与销毁。保管与销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人)对审计检查的事实结果应予7日内进行书面确认或说明。对审计报告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后的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稽核部对被审计单位(人)提出的申诉,应在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诉期内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稽核部应加强对被审计单位(人)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稽核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处罚办法对违规违纪问题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稽核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稽核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及程度应与辖内网点及业务的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原则上对每一营业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二十八条
稽核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客观性。
第三十条
稽核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工作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工作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稽核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工作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稽核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与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和报告路径。
第三十四条
稽核部至少每年二次向董事会、监事会和行长室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稽核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及相关领导报送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稽核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省联社报送审计工作情况及有关报表资料。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与银监部门的沟通和报告制度。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得以充分利用。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审计工作开展不力,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审计发现。
(二)对审计所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五)其他有损单位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稽核部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稽核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