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下城区和拱墅区,设立新的拱墅区,以原下城区、拱墅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拱墅区的行政区域,人民政府驻拱宸桥街道台州路1号。
此次调整后,杭州市下辖10个区、2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分别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总体建制数不变。
行政区划优化调整期间,全市各项工作不断档,涉改区各项行政、业务工作正常进行。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和各个政务服务窗口照常提供服务,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市民的正常工作生活。
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