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1976年8月11日生,住址:河北省xxx市xxx区xxx镇49号电话: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x县xxx乡xxx村,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陈xxx由被告抚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12月17日在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20xx年与前夫离婚并带一男孩,现年六岁半。被告短婚未生育。双方结婚后于20xx年2月份生育一子陈xxx。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被告希望将作为原告婚前财产的一套房子(原告与前夫的共同房产,离婚时协议归女方但未办理过户,房屋产权人仍为原告前夫)平均分割,这样无理的要求原告自然无法答应,因此被告拒绝离婚。
由于原告工作收入不稳定,还抚养与前夫生育之子,并且被告也主张由其抚养孩子,被告的父母也十分疼爱孙子,因此为了婚生子陈xxx的健康成长,原告同意婚生子陈xxx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没有积累起太多的共同财产,现有的共同财产为婚后购置的一些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详见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了双方的将来考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诚望依法判决。
河北省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