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对野生动物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采用负面清单制度。
2. 野生动物分为三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和普通野生动物。
3.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的名录。
4. 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和水生动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动物。
5.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7. 该法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的个人和机构。
8. 法律所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9. 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外,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10. 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并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11.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动物。
12.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相应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13.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也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