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打非”是文化市场管理领域的专业术语,指的是一项执法活动,旨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文化市场秩序。其中,“扫黄”指的是清除具有黄色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等,这些内容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构成危害,污染社会文化环境,被视为文化垃圾。“打非”则是指打击非法出版物,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的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扫黄打非”是捍卫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关乎文化市场的健康与繁荣,也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稳定、文化安全,以及子孙后代的健康成长。因此,依法治理文化市场、净化文化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成为“扫黄打非”工作的重大职责。党的十八大首次将“扫黄打非”写入工作报告,充分表明了“扫黄打非”工作在新时期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为做好“扫黄打非”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范围包括:
1. 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期刊、报纸的进口、出版、印刷、批发、零售等活动。
2. 音像制品市场: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的进口、出版、制作、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3. 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进口、出版、制作、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4. 软件市场:包括计算机程序、游戏软件及其文档的制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
5. 印刷、复印市场:包括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打字、复印,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软件的复制等经营活动。
6. 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电子游戏室等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活动。
7. 网络文化市场:包括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经营活动。
8. 文艺演出市场:包括以经营方式组织的现场文艺表演、经纪活动以及涉及进出境的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
9. 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包括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站、有线电视网的设立、撤销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10. 艺术品市场:包括美术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