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补贴是政府或相关机构为了促进出口而采取的经济手段,主要有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形式。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16条,各国在实施出口补贴时,无论直接或间接,都需要向其他缔约国报告补贴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必要时进行协商以限制使用。这项规定主要针对制成品,自1958年起,非初级产品(即制成品)不再直接或间接给予出口补贴。
1973年至1979年东京回合中达成的《贴补与反贴补税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出口补贴的种类,例如政府直接对部门或企业按出口量提供津贴,允许出口商保留部分外汇收益,对出口商品的国内运费提供优惠,以及提供物资和劳务支持等。对于出口商品税收,可以给予折扣或减免,甚至退还部分进口税。此外,政府还会提供出口保险或信贷担保等支持。
然而,协议中对矿物等初级产品的补贴处理更为严格,与制成品相比,使用出口补贴受到更多限制。尽管发展中国家在协议中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允许在国内使用更多补贴以推动经济发展,但发达国家同样可能利用国内补贴来增强出口竞争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收益。总的来说,出口补贴政策在国际贸易中受到严格监管,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