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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四条讲的是什么内容?
时间:2024-12-23 19:16:16
答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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