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奖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项目,现金形式发放,是当前仅存的几项专项奖励之一。在绩效改革不彻底的地区,精神文明奖被视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年终奖,数额最大。改革后的地区则将精神文明奖纳入专项绩效,与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奖励统一发放,其数额虽非突出,但仍不可忽视。精神文明奖由各级文明办负责考核,依据精神文明工作综合打分,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区级四种,奖金数额随级别递增,国家精神文明单位奖励1万,省级6000元,市级3000元,地区差异性大,有的直接与个人工资挂钩,如多发一个月工资。
这类奖金由财政预算保障,计入个人收入,但通常不纳入计税范畴。不同地区根据自身财力设置奖金标准,有的直接定数额,有的则与工资挂钩,如多发一个月工资等。这些奖金虽非主要收入来源,但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激励作用不可小觑。精神文明奖的设立和发放,旨在鼓励和表彰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促进社会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