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经平等协商,根据相关法律,就房屋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确保双方权益。
一、租赁场地与用途
1. 甲方同意将中山路号房屋提供给乙方,用于经营。
2.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二、租赁期限与费用
租赁期限自2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租金为每年币元整,乙方需按季度支付,首季租金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采用转账或现金方式,不开具正式发票,仅开收据。乙方还需支付保证金,金额为元,合同到期时抵作房租。
三、双方责任
(1) 甲方负责房屋整体管理,确保乙方获得水、电、暖供应。
(2) 乙方需对房屋重新装修、改造时,须征得甲方同意,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形成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
(3) 乙方不得进行非法经营及其他违法活动,如发现,甲方有权通知执法部门处理。
(4) 乙方需遵守石家庄对招牌和标志的管理规定,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破坏公共设备和整体外观。
(5) 乙方需按时缴纳水、电、暖气费用,水、电费按月支付,暖气费需在开暖气前一次性交清。费用随国家调整而变动。
(6) 合同期满,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房屋。
(7) 如遇房屋价格上涨,乙方租金相应调整。
四、合同终止与违约
(1) 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双方可协商延长租赁期,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2) 如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暖费等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中遇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战争等,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
六、争议解决
双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其他
(1)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使用房屋,需按原规定支付费用,直至新合同签订。
(2) 本合同不受双方人事变动影响。
(3) 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可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