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乡长的免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任免必须经过组织人事部门的考察酝酿,经过协商讨论,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具体到副乡长,其任免应该由人大来进行。如果副乡长的职务被免除,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区委常委会进行讨论和表决,提出免职建议。
2. 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3. 如通过,将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新副乡长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请注意,这些程序是一般情况下的常规做法,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相关组织或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