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府”是指人民政府,“两院”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活动。
在中央部门中,“府”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两院”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府两院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其监督。
一府两院的立法历史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特别是人大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不仅表现在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体适用法律、进行审判活动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
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就已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该决议实际上强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权。但是,由于该决议并没有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具体法律程序。
因此,“两高”在司法解释实践中,很少自己主动地将司法解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法审查,这也影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进行合法性监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