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租 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地下停车位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停车位
1-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停车位位于金鼎阳光苑地下停车场,具体编号为地下停车位编号。
1-2 停车位设计使用功能为停车,不提供供暖设施,不收取采暖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自交付日起至止,届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赁用途和经营使用权
4-1 甲方出租的为地下停车位,乙方租赁用于停车。
4-2 乙方享有租赁范围内的完整使用权。
4-3 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得用于担保和抵押。
4-4 乙方应合法使用车位,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5-1 租金总计 元,支付时间为合同生效后三日内。
5-2 水电卫运行费按年收取,每月 元。
5-3 乙方应按时支付款项,逾期需支付滞纳金,达六十天未交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 提供车位时间
6-1 收到租金后三日内,甲方将车位移交给乙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迟延交付车位,租赁期顺延,迟延六十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7-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支付滞纳金,逾期六十天未交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7-3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抵押、担保、抵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8-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8-2 发生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取得解约权的一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8-3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合同。
8-4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应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租赁期满、合同解除
9-1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一日内撤出车辆。
第十条 无干扰条款
10-1 本合同期内,非归责于乙方,甲方和第三人不得干扰乙方使用停车位。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车位不调不退,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物业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