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心价值追求: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
2、根本宗旨: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
3、三大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进行讨论和思考时,可以发现,其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当事人利益至上”的义务,反映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另一是正义原则,液并强调的是律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表明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
忠诚与正义,是律师执业的基础,也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正当、合理性。“恪守诚信闹枯迹,维护正义”,应当成为我国律师队伍建设的核心价值。
扩展资料
忠诚原败竖则(忠诚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利益至上”,一直成为西方律师的执业基础。综观律师制度史,其实律师作为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本身就是对应着检控官而产生并存在的,使现代诉讼制度中对抗模式获得结构和力量上的平衡。
于是,律师存在的要义就全部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知识上的帮助。与所有的智力服务者一样,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只有当他(她)的服务现实地为自己的当事人(被服务者)带来某种可直观感觉的“收益”(物化的或者精神的)时,他(她)的服务工作及成果才有可能得以被认可。
而这种来自于被服务者认可的标准与要求却实在地构成了律师执业得以维系和继续的根本基础。及至后来,忠诚之所以是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是因为一旦失去了忠诚,律师也就失去信用,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的人们就会对律师丧失信任,律师职业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