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渊源的差异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法律主要表现为制定法。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不仅包括制定法,还包括判例法。
二、法律适用的差异
大陆法系通常采用演绎推理方式,即从一般到特殊;而英美法系则习惯使用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
三、判例地位的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法律分类的差异
大陆法系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而英美法系则分为普通法、衡平法等。
五、法律编纂的差异
大陆法系倾向于采用法典形式编纂法律,而英美法系更倾向于单行法规。
六、诉讼程序的差异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律师为核心,具有抗辩式特点,并实行陪审团制度。
这种法系的分类虽不能完全揭示法律的本质,但有助于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促进交流。自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逐渐缩小。
在中国,旧时代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而新时代则形成了独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与大陆法系更为接近。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至今尚未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苏联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