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三章运输营业,旨在规范和管理地方铁路的运营活动。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合法,条例对申请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新建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的临时运输营业许可、地方铁路运输营业的申请与许可流程、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的期限与延续、变更许可事项、提供安全稳定服务、特殊货物运输、运输费用、运输营业情况记录以及鼓励铁路专用线共用等关键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从事地方铁路运输营业必须先取得省铁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申请许可证时,申请人需满足三个条件: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设施、设备;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并通过省铁路管理机构的考试;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这确保了铁路运输活动的安全性和专业性。
新建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需向省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地方铁路临时运输营业许可。许可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需申请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省铁路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需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在必要时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省铁路管理机构将颁发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若企业需要延续有效期,需在届满三十日前向省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铁路管理机构将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若逾期未作出决定,则视为准予延续。企业变更许可事项时,需向省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铁路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二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则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省铁路管理机构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在遇到不可抗力需要停业、歇业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报告。
特殊货物的运输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抢险救灾和国家、本省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物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优先安排运输。这体现了铁路运输的紧急响应和优先保障功能。
地方铁路运输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运输的票价和运价可在规定的限价内浮动,以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这确保了运输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需如实记录运输营业情况,并向省铁路管理机构报送专项和综合统计报表。这有助于监管机构了解和评估运输活动的总体状况,为政策制定和管理提供依据。
鼓励专用铁路兼营公共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协议共用。这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铁路运输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扩大了铁路服务的覆盖范围和便利性。
扩展资料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