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哀与致哀的区别
国 务 院 公 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2、《规范词典》中解释:“志哀”和“致哀”两个词语,前者解释为“表示哀悼”,后者解释为“向死者表示哀悼”。意义似乎无多大区别,但通过前者的例子“下半旗志哀”看,应该说前者用于更隆重的场合,可后者没有举例,单凭那两句解释我想是不容易让人区分的。应该像解释“国事”和“国是”这两个词语一样,分别给予解释和举例,读者看了自然是一目了然。
3、《汉典》中解释:“致哀”:致以哀伤的悼念。例:前往死者家中致哀。“志哀”:表示哀悼。例:下半旗志哀。
据上似乎可以总结为,国之大事用志哀。对象为物用志哀。对象为人用致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