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思想及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促进本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模式。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为全镇的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创建平安乡镇和文明乡镇作出积极的贡献。
工作原则包括:
1.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2. 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3. 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4.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5. 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6. 坚持社区矫正与狱内矫治相结合原则。
二、社区矫正工作目的和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依据两院两部的规定,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 被裁定假释的。
5.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四、社区矫正部门职能
1. 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指导。
2. 综治办负责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3. 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4. 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违规、违法、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5. 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0月6日——10月20日)
1. 成立机构,确定成员和办公室设置。
2. 落实人员和财物,完善办公硬件和软件。
3. 宣传发动,通过媒体渠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
4. 调查摸底,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阶段(10月21日——10月28日)
1. 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 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核实对象并协调交接事宜。
3. 针对不同情况,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
4. 建立和实行“5+1”措施,成立监管小组。
5. 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10月29日——11月30日)
1. 制定完善日常管理制度。
2. 组织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 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4. 组织矫正对象进行日常报到、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等监督。
5. 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1. 总结经验,分析不足,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1.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 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