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5月1日起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简称“17号令”或“新办法”)下,国家在PPP和特许经营领域进行了新机制的顶层设计,对特许经营模式的回报机制、核心边界、预算管理、协议编制、风险防控和争议解决进行了优化与规范。新办法遵循115号文的指导思路,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时不再新增行政许可,同时明确特许经营即为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这一定义在新办法第四条中体现,强调特许经营应聚焦使用者付费,全面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在“新办法”中,关于“使用者付费”的内涵在第六条中被明确,强调特许经营收入应覆盖成本并获取一定回报,不应增加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这一规定可能对排水、垃圾处理、轨道交通等项目产生影响,因此需要政策的进一步配套来明确执行细则。
新办法强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根据第十八条,特许经营的实施机构应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同时,新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特许经营模式的推进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把关项目实施领域、范围、方案等,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职责,推动项目落地实施。新机制下,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但对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这一变化反映了长期贷款实践和旧PPP机制中已出现的40年项目案例。然而,这种超长期限项目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在固定资产的再投资方面。传统的30年周期项目通常需要持续的运营投资或大规模维修来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对于40年的项目,再投资需求和相应的收益需要仔细考虑。
在第二十二条中,新机制规定特许经营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收益,不仅包括向用户收取费用,还包括获取其他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这种多元化的收益模式为特许经营者提供了更大的盈利空间。同时,明确政府向用户统一收取后再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收支明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支付。新机制明确规定,政府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对项目进行补贴,政府投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补贴。专项债券可用作特许经营项目的资本金,并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此外,新机制规定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管理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批或核准,确保项目的合法运营。
新机制的实施背景下,PPP不再是万能解决方案,而是对民营资本的一次试金石。新机制下的PPP项目面向民营企业,但项目规模是否仅限于每年约1200亿仍有待观察。政府项目与新机制PPP有着不同的立项流程,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需更早获取项目信息,提出吸引力的特许经营方案,强调自身优势,以获得项目参与的机会。政府不再主动公布项目清单,而是更为精准地选择项目,这意味着民营企业需要更积极地获取项目信息,提出符合项目需求的方案,以赢得项目的参与机会。
总之,在PPP新机制下,我们看到了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提升,也找到了未来基建投资模式的明确指引。这一新机制的推行将深刻影响行业格局,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而言,这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机遇。通过创新和差异化竞争,民营企业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与国有企业形成互补,共同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