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与农村信用社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它们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共同出资组成,并实行民主管理和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负责,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和业务活动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它们的主要任务包括筹集农村资金,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同时限制和打击高利贷行为。农村信用社的结构也相对复杂,包括合作社、国际金融部门、培训学校和信贷部门等,受到银监会和国务院的双重领导。
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有其独特的特点。首先,它们是由农民和农村居民集资而成的互助型金融组织,管理上由社员选举产生的人员负责,并对社员直接负责。资金来源主要是股金、公积金和存款,贷款主要服务于合作社成员,初期以短期生产和生活贷款为主,后来逐步扩展了贷款范围。业务操作简便灵活,目标是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维护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