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民政部门与乡镇民政部门同属乡级民政部门。居委会属于街道办事处的下辖单位,市民政局属于街道民政部门的上级单位。
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
授权法源: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已废止)。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二条。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