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主要代表为法国和德国的法律,其特点在于六法体系的建立。其中,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最重要的法律文献,因此大陆法系也被称作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它以法典形式为主要表现,也被称为法典法系。
(2)英美法系则基于日耳曼法系,其法律渊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在这些渊源中,普通法占据主导地位。普通法和衡平法统称为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来源,体现了该法系的特征。制定法在英美法系中起补充作用。因此,英美法系也被称作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应关系,最初是基于地域的命名。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这些名称演变为全面反映两种法系差异的术语。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对应,则是基于法律主要渊源的命名划分。
(4)除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世界上还存在其他法系,如中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原苏联国家)、混合法系(如日本)等。这些法系各自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