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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时间:2024-12-23 16:39:57
答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牛羊屠宰和牛羊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尾等。第三条 本市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

 鼓励个人委托牛羊定点屠宰(以下简称定点屠宰)企业代宰自食的牛羊。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牛羊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牛羊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行政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畜牧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牛羊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牛羊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商、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价格、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牛羊屠宰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市支持定点屠宰企业与信誉好的牛羊养殖单位和个人、牛羊交易市场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牛羊产品质量安全。第七条 市、区政府鼓励、引导、扶持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和品牌化建设。第八条 肉类行业的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宣传、普及肉类食品安全知识。第九条 市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国土、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方便市民的原则编制定点屠宰布局设置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条 定点屠宰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市定点屠宰设置规划;

 (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

 (三)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及规划选址要求;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圈、隔离圈、待宰间、急宰间、屠宰间、检验室以及牛羊屠宰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六)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屠宰规模和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

 (八)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检疫、消毒、冷藏、水洗等设施设备;

 (九)有无害化处理病害牛羊和牛羊产品的设施,或者与无害化处理场签订的无害化处理委托合同;

 (十)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定点屠宰场所的,申请人应当向定点屠宰场所所在地的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畜牧、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申请人取得区政府同意的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牛羊屠宰厂房,区政府对厂房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定点屠宰场所和经营企业名单。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企业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企业不得出租、出借定点屠宰场所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定点屠宰证书的变更手续。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定点屠宰场所所在地的区畜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的牛羊应当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牛羊屠宰的检疫及监督,按照食品安全、动物防疫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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