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驻创业孵化器的运营机构或管理单位必须是已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且在孵化器内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至少三名全职的创业服务管理人员。
(二)孵化器应提供满足创业实体需求的场地和设施,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场地使用权必须明确无争议,或租赁手续完备。入驻创业实体应有权在租赁部门完成租赁备案手续。场地需作为孵化用途,租期剩余期限至少3年,期间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用途。
(四)孵化器内入驻的创业实体数量不得少于30家。
(五)孵化器应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并设有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公共服务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六)孵化器日常管理服务制度应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评估、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服务的能力。
补充资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创业实体入驻申请表;
2. 申请入驻实体的创业计划书;
3. 创业实体入驻协议;
4. 入驻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5. 入驻实体法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6. 入驻实体员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或见习合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7. 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数据月统计表(需加盖企业公章);
8. 入驻实体每年的纳税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来源:
光明区政府在线—关于申请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的条件;
青岛政务网—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