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整车运输:当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超过3吨(含3吨),或虽不足三吨,但货物性质、体积、形状需要用到3吨以上汽车的运输,均属于整车运输。
零担运输: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不足3吨,属于零担运输。但各类危险品、易破损、易污染和鲜活等特殊货物,除特殊规定和有条件的情况外,不办理零担运输。
特种车辆运输:根据货物性质、体积或重量的要求,需要使用大型汽车或挂车(载重吨位达到40吨及以上的)、容罐车、冷藏车、保温车等特殊车辆进行运输的,即为特种车辆运输。
集装箱运输:使用集装箱为盛装器具,由专用汽车载运的运输方式。
包车运输:将车辆包给托运人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方式。
公路货物运输的货物分为:
普通货物:对运输、装卸、保管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
特种货物:对运输、装卸、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包括长大笨重货物、危险货物、贵重货物和鲜活货物。
轻泡货物: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在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每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对于需要拼装分卸的货物,应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每一拼装或分卸的情况。
2. 易腐、易碎、易溢漏的液体、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不得用一张运单托运。
3. 每张运单托运的件货,如果不是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以及搬家货物,应提交物品清单。
4. 托运集装箱时应注明箱号和铅封印文号码,接运港、站的集装箱,还应注明船名、航次或车站货箱位,并提交装箱清单。
5. 轻泡货物按体积折算重量的货物,要准确填写货物的数量、体积、折算标准、折算重量及其有关数据。
6. 托运人要求自理装卸车的,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7.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证明文件、化验报告或单据等,须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名称和份数。
8. 托运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盖章;托运人或承运人改动运单时,也须签字盖章说明。
在托运货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在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和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重要票据。
2. 托运超限货物,托运方应提供该货物的说明书;鲜活物品,托运方须向车站说明最长的允许运输期限;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定以及需要办理卫生检疫、公安监理等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关证明。
托运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没有包装标准规定的货物,应根据货物的重量、性质、运输距离等条件,按照运输需要,做好包装,保证货物安全。托运人还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制作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零担货物应当用坚固的材料制作明显清晰的运输标志,对不易书写,拴挂运输标志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物上书写标志。
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交的货物运单应逐项审核,填记承运人记载事项加盖承运章后,将其中一联交托运人存查。承运有受理凭证运输的货物后,要在证明文件的背后注隐铅渗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加盖承运章,准运证明文件可随货同行,以备查验,货物到达后,一并交收货人或退还托运人。承运港、站转运集装箱,应核对箱号,并检查箱体和铅封。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脱落,须交接人签认或重新加封后,方可起运。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全过程负安全责任,应适时检查、妥善保管,注意防火、防潮、防腐、防丢失。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必须遵守商定的事项。
汽车货物运输价格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并可按规定实行加、减承运价,有关收费按《汽车运价规则》办理。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重量按以下规定确定:整车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是10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算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是1千克时四舍五入;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
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里程按下列规定确定: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的,四舍五入;计费里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为准,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按最短的路线为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货物性质、道路阻塞、交通管理需要绕道行驶时,应以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拼装分卸从第一装货地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货点止的载重里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