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大气环保方面的责任,要求纳入发展规划并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个人和单位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可以举报污染行为,环保部门制定标准并管理排放。法律鼓励清洁能源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并对防治工作成绩给予奖励。
新建项目必须遵守环保规定,申报排放情况,确保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同时征收排污费用于防治工作。国务院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企业事业单位需按许可证排放。酸雨控制区对超标排放有严格限时治理要求,对高硫、高灰煤炭开采和使用有限制,推广清洁能源成为城市供热首选。
禁止在特定区域建设污染设施,现有超标设施必须整改。环保部门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公开数据,对违法排放行为,如擅自拆除处理设施、超标排放、违规生产和销售等,将处以罚款、停业或关闭等处罚。同时,餐饮业须防治油烟污染,运输和储存有毒有害物质需严格密封。违反规定将面临法律制裁,对严重污染行为,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自2000年9月1日起,该法实施,旨在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惩罚措施,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