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应履行6项职责:
一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是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是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是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是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是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可行使5项权力:
一是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是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是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是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是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