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提供亩土地(良X)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租金每亩660元整,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需在每年月日前付清。
第二条:在承包期内,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和产品收益权,并接受甲方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乙方需维持土地农业用途,避免非农建设,保护土地资源,不改变农田现状。
第四条:政策性补贴在承包期内归甲方所有,乙方需配合。
第五条:在承包期最后年,乙方不得种植午季作物,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甲方不提供补偿。
第六条:合同结束时,乙方应保证土地状态与承包时一致。
第七条:因土地承包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需缴纳保证金壹万元整,用于抵扣最后年的承包款。
第九条: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