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0日,患者段某因腹痛到某市中医院治疗,症状缓解后,4月21日再次出现腹痛、恶心、呕吐和发热,被亲属陪同前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建议手术治疗,手术于当天下午进行。术后患者病情好转,于5月1日出院。
出院前,医院病理报告提示“阑尾乳头状胰腺癌待排除”,建议到上级医院会诊。患者家属将病理切片送至某军队医院会诊,诊断为“阑尾高分化乳头胰癌并急性炎症”。某军队医院肿瘤科副主任医师孙某某将此结果通报普外科主任医师王某某,建议就近治疗。
5月7日,患者在某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右半结肠切除术”。术中发现阑尾正常,但因病理报告为“高分化乳头状腺癌”,手术方案改为切除右侧子宫角和输卵管残端、卵巢及部分韧带组织,切除左侧卵巢囊肿。术后病理结果显示阑尾无明显炎症,其他组织正常。
经多次检验,首次手术病理报告诊断为“急性化脓性输卵管炎”,第二次手术病理报告为“卵巢组织;血管、脂肪、平滑肌组织;慢性阑尾炎”。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误诊和过度治疗。
患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等共计739050.41元。医院辩称,第一次手术解除患者痛苦,第二次手术非其实施,不承担责任。
三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分别为:县级市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市级医疗事故鉴定认为第一次手术错误,第二次手术为错误诊断造成,但不影响卵巢功能;省级医疗事故鉴定认为第一次手术误诊,第二次手术为错误诊断导致不必要的切除,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次手术因误诊切除输卵管,医院应赔偿相关费用;第二次手术因错误诊断和未请妇产科会诊切除正常组织,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军队医院因错误诊断承担次要责任,孙某某和王某某代表医院,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