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包产责任田30年不变即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
是指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二轮土地承包签订的合同期限为30年。在这30年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扩展资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关于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具体规定:
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
2、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3、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坚持上述第二条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做好“小调整”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4、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