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还有很多人不知道,在宋朝时期是没有奴隶制的,说准确点是奴婢制度。而在其他朝代主奴制度非常严重,下人基本上一辈子都没有出头之日,而且做事还不能犯错。只要犯了一点错误可能就会被治罪,严重一点还会被砍头,总之风险相当之高。那宋朝是如何解决奴婢这个问题的呢?只要采取雇佣制就比较好处理了。从这方面来说,宋朝要比唐朝更加开放和人性化,一起来看看宋朝究竟是如何做到的吧。
许多人都向往大唐,想穿越到大唐生活。我想提醒他们:大唐是有奴婢贱籍制度的,你要是一不小心生在奴婢贱口之家,那不但你这辈子完了,而且子子孙孙都是奴婢贱口。所谓奴婢贱口,是指唐朝的一部分人口,是被划入贱籍,他们不是国家的编户齐民,而是官府或私人的财物,形成畜产,法律地位跟牛马猪羊是差不多的。实际上就是奴隶。
被划入贱籍的奴婢,包括官奴婢、官户、私奴婢、部曲等。贱户不得跟良民通婚,良贱之间,界线分明,壁垒森然,不可逾越。除非获政府批准放良,否则,贱民终生都是贱民。而且,他的子子孙孙也都是贱民。穿越的文人要是降生于贱户之家,不知还会不会赞叹大唐的多元开放、包容自由。
经历唐宋变革,这一良贱制度才趋于瓦解。也就是说,宋朝是没有贱籍奴婢的,宋代的奴婢,主要为雇佣奴婢,法律上他们并不是贱民,而是自由民。
而且,唐朝以降,只有宋王朝没有奴婢贱籍制度。来看看——
辽国有贱口奴婢,包括宫户与掖庭户(契丹皇帝之私奴)、著帐户(皇室之私奴)、媵臣户(皇后、公主之私奴)、投下户(贵族之私奴)、二税户(寺院之奴隶)等。辽主还常常将宫户等赏赐给臣下,作为他们的奴隶,如大同元年(947),辽世宗以崇德宫户分赐翼戴功臣;统和二十二年(1005),辽圣宗以继忠家无奴隶,赐宫户三十。
西夏也有贱籍奴婢,他们将人身依附于主家的奴婢贱口称为使军、奴仆,根据西夏法律《天盛律令》,主人可以自由使唤奴隶,诸人所属使军、奴仆唤之不来、不肯为使者,徒一年;主人也可以将奴隶卖掉,或者用于偿还债务,诸人将使军、奴仆、田地、房舍等典当、出卖与他处时,当为契约,可见西夏的使军、奴仆跟田地、房舍一样,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
女真部落及金国,同样保存着奴隶制度。金国的奴隶有监户(宫廷之奴隶)、官户(官府役使的奴隶,与唐朝的官户一样)、二税户(寺院之奴隶)、家人(依附于猛安谋克户的奴隶),等等。大定二十三年(1183),金世宗下令统计全国猛安谋克户的户口、畜产之数,尚书省奏报统计结果:猛安(千夫长)二百二,谋克(百夫长)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十七。这里的奴婢口即附籍于猛安谋克户的奴隶,大约占猛安谋克户人口的21%。
元朝人口中也有大量驱口、怯怜口、投下户,属于诸王、贵族等封建领主的私属人口,他们不列入国家的编户齐民,不纳系官差发,而替领主执役,是领主的私奴隶。元王朝还按草原旧制,推行全民当差服役的诸色户计制度:将全体居民按职业划为民户、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淘金户、炉冶户、打捕户,等等,职业一经划定,即不许更易,世代相承,并承担相应的人身役。诸色户计制度之下,人户对官府有着严重的人身依附,他们实际上都是没有奴婢之名的奴婢,元人自己便说,普天率土,尽是皇帝之怯怜口。
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沿用诸色户计制度。我们且以其中的匠户为例,明初的工匠全部被编入匠籍,分为轮班工匠、住坐工匠,世代为匠,子孙相承,不得自由择业。轮班工匠必须定期赴京师无偿服役,路费自带,服役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住坐工匠则就地服役,每月服役十天,朝廷发给一点伙食津贴。他们跟奴婢实在没有什么区别。要等到成化年间,奴役性质的匠户制才趋于瓦解。
清王朝在旗人中一直实行中世纪式的主奴制度,旗人有贵族与奴隶之分,贵族中的贵族是皇帝,因而旗人对皇帝又自称奴才。即便是废除了贱籍的雍正帝,也极力维护旗人的主奴关系,他说,满洲风俗,尊卑上下,秩然整肃,最严主仆之分,夫主仆之分一定,则终身不能更易。在本身及妻子,仰其衣食,赖其生养,固宜有不忍背负之心;而且世世子孙,长远服役,亦当有不敢纵肆之念。可知旗人传统中的主奴关系是世代相传的。直至清末,宣统元年(1909),清廷在覆灭前夕,才下诏废除了这一世袭的主奴制度:凡从前旗下家奴,概听赎身,放出为民,其经放出及无力赎身者,以雇工人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