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县政协主席等县四套班子正职是正县级(正处级)
2、县委常委:除书记、县长外,一般都为副县级(副处级)
3、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一般都是副县级(副处级)。
4、公检法领导一般都为副县级,公安局长普遍挂职副县长。
5、工业园区、管理处等负责人,一般情况为副县级。
6、局长,乡镇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一般都是正科级,副职为副。
县一级领导干部排序
1、县级干部综合排序:县委书记、县长、副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县委常委、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府副县长、政协副主席、法检两长、其他县级干部、非领导职务干部。
2、县级干部各系统内部排序:排除组织部门特别说明,以任同一系统的时间先后顺序来排序。
3、科级干部排序:这方面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职务和级别,一般按照部门权重排序,但有时也参考个人任职时间等。部门的一般顺序是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常委部门、党委部门(老干部局、信访局、农工委等)、政府部门(各局)、群团部门(工、青、团、妇等)、垂管部门(公检法、税务等)、乡镇街道。人员排序一般为正科级领导、主任科员、副科级领导、副主任科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