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通知中明确了新型居民证的申领条件及享受的服务。通知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二,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满1年及以上;
三,在本市签订农业(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签订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承包合同,且实际承包或持证经营满1年及以上。
申请人在本市所居住的房屋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一,本人或其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
二,居住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建集体宿舍或上述机构、单位向社会购买的居住房屋;
三,居住他人出租房屋或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向社会租赁的居住房屋,所居住房屋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
连续就读:
申请人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1年及以上。
对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和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可不受以上申领条件限制。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并报市公安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