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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时间:2024-12-23 20:06:37
答案

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是对法根据其效力来源所进行的基本分类。这一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的fontes juris(法的源泉)。在现代法律理论中,法律渊源通常指的是法律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即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地位的法律形式,可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结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中国的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其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3. 行政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行政法规的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4.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5. 自治法规:自治机关或自治团体依据法定自治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法规的法律效力仅限于自治权管辖的范围。

6. 行政规章:有关行政机关在各自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7. 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订立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协议。虽然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其与国内法相同的法律约束力。

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习惯和判例等。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的行为规则,判例是可以被法院援引并具有规范性质的判决和裁定。在特定条件下,这些非正式渊源可以作为一种辅助依据。部分国家在立法中体现了法律渊源的开放性,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规定,当法律无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习惯法无规定时,法官应根据公认的学说和传统进行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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