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增加和修改了部分条款,进一步加 强了对于食品,国家强制执行标准的法定要求。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 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 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的限量规定;(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 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5)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依据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