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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驱口”的解释
时间:2024-12-23 21:21:23
答案

元代有明确的良民和贱民之分,“驱口”是贱民的一种,其称呼有多种:部曲户、奴隶、奴婢、家奴以及“驱口”,名不同而实则一。“驱口”的来源有三;一、蒙古贵族和色目地主在战争中掳掠来的中原人民以及战俘,甚至在“承平盛世”掳掠中原人民为“驱口”的事也时有发生。被掳掠人口有一部分被释放为编民(国家普通公民),但大部分赐给有功者为“驱口”。

二、统治阶级内部,因贫富分化加剧,使得许多小生产者(包括蒙古平民)因偿还不了债务而沦为“驱口”。

三、用货币购买而来,尤其在灾荒年代,被遇无奈卖身为“驱口”的现象十分严重。“驱口”主要被用于家内服役,部分人从事农业、牡业和手工业生产。他们在元代社会地位最低,是所有者的私有财产,其子女仍归主人所有。元朝法律规定:“诸人‘驱口’,与财物同”,只要通过法律手续,就可随意买卖。“驱口”杀伤主人要被处死,故意杀伤主人要被凌迟处死,如果某一“驱口”想杀死主人,其他“驱口”知而不报,也要被处死;而主人故意杀死无罪的“驱口”,杖八十七,因醉而杀死减一等,如果打死一个“驱口”,只要能将全家放良,就可免罪。法律规定:“驱口”不得与良民通婚,但如有违法私自结婚,则:如良人女嫁与“驱口”为妻,此女即降为“驱口”;但如“驱口”女嫁与良人为妻,此女变为良人。这也反映出男性至上的封建思想。法律又规定:斗殴杀人者死,然而良人斗欧杀死他人“驱口”,只杖一百七,完全是针对“驱口”等贱民而设的。但是“驱口”不同于奴隶,因为:

一、主人可以随意买卖“驱口”,但把其像奴隶一样当作牲畜去屠杀是不被允许的。《元典章》卷四二记载至大元年一个官僚上书道:“访闻在都富室之家,奴隶(即“驱口”)有犯,并不经官言理,往往用铁枷钉项。凡奴隶之数,贵贱虽殊,亦皆人之子也,设有愆过,若本使不恕,理应送官惩戒,岂有法外凌虐伤残之理。什伤风俗,拟合禁止”。可以看出,虽然伤残“驱口”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但在法律上是披禁止的,这同被当做牲畜一样对待的奴隶是不一样的。

二、从劳动产品上看,奴隶的劳动产品完全归主人所有而“驱口”的劳动产品则分为三部分:主人、国家和自己各占一部分。以农业为例,地主只要通过“岁责其租赋”的剥削形式占有一部分劳动产品,剩下除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租税外,其余归“驱口”所有,尽管数量很少。因此,元朝的“驱口”虽地位十分低下,但不是奴隶,而相当于封建经济关系中的农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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