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目前刑法采纳行为共同说的观点,即只要数人共同实施了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和李某均有伤害刘某的故意,并实施了伤害行为。张某直接用铁锹打击刘某头部,具有致死危险,且能够预见到可能导致刘某死亡的结果,仍实施该行为,主观上至少可评价为放任,具有间接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仅打击刘某臀部、腿部,无致死可能性,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由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在身体伤害范围内有重合,二人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二、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不属于共同犯罪。根据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均有伤害刘某的故意,并实施了伤害行为。然而,张某直接用铁锹打击刘某头部,具有致死危险,主观上至少具有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仅打击刘某臀部、腿部,无致死可能性,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因此,根据犯罪共同说,张某和李某分别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不成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