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权利运动起初使用"恐同"(homophobia)一词来描述那些对同性恋无端的憎恨与恐惧,但这个词后来被广泛应用于所有反对同性恋的人,引发了争议。反对者认为,恐同症并非仅仅指对同性恋的恐惧,而是指那些基于对同性恋不道德的信念,担心其获得不应得的政治和社会权利的人。他们强调,区分非理性恐惧与基于宗教反对的界限是"恐同"概念的关键。
一部分人,包括反同性恋权利的倡导者,拒绝对此词的使用,他们认为"恐同"这个词模糊了不同立场之间的差异。他们指出,是否反对同性恋的平等权利和保护,而非单纯的观念,才是衡量是否恐同的关键标准。然而,同性恋权利活动家反驳说,即使只是观念上的反对,也可能构成恐同,关键在于具体的立场和行为,而非信念本身。
值得注意的是,异性恋至上主义者普遍反对使用"恐惧"来描述他们的立场,他们认为这是同性恋者的一种策略,试图贬低和妖魔化他们,而非出于无知或恐惧。实际上,他们的反对往往源于对同性恋权益的反对,而非单纯的恐惧。
扩展资料
恐同症又称“同性恋恐惧症”(英文homophobia和homophobic)是指对同性恋行为以及同性恋者的非理智性的恐惧和憎恨。对同性恋的恐惧在很多国家有法律上的定义,例如在有争议的同性恋恐慌防卫(gay panic defense)、精神错乱防卫(insanity defense)或在仇视罪行立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