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附则中有针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的具体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这些车辆应具备特定标识,包括喷涂规定的标志图案,以及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以确保其在执行任务时能被清晰识别和区分。
对于边境地区的森林火灾处理,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国际合作的框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之间,如果签订了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协定,将按照协定进行合作。如果没有协定,两国政府会进行协商,共同处理这类紧急事件。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森林防火条例附则的实施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意味着从那时起,所有相关的森林消防工作都必须遵循这一条例附则中的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41 号 《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