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2、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3、严禁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
4、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
5、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6、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戴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
一、十条禁令
1、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办理消防行政案件,受理有关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2、严禁在火灾事故认定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工作失职,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3、严禁故意拖延,刁难,推诿应当受理和服务的消防监督行为,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4、严禁违法实施消防处罚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违反规定收缴罚款,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5、严禁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施工检查、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6、严禁指定任何工程施工,消防产品销售及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违者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7、严禁向上级提供虚假工作情况和基础数据,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8、严禁丢失、损毁各种档案,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9、严禁直系亲属(主要包括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兄弟、姐妹)涉足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经营活动,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10、严禁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接受馈赠、报销票据,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消防警官违反上述规定,不仅对本人作出处理,同时追究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处分,同时追究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给予有关领导纪律处分。
二、八条禁令
1、严禁工作期间脱岗离岗;
2、严禁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吃请或物品;
3、严禁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
4、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枪支和戒具;
5、严禁工作期间或着装到公共场所饮酒以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6、严禁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通讯工具;
7、严禁接受异性陪侍或到营业性场所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8、严禁参加赌博活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