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公文中的"特此通知"或"特此证明"等特定用语在结尾处通常不加标点符号。这些短语作为文件的强调部分,与标题形成呼应,强调其特定用途,不能随意改动格式。公文格式的严谨性体现在我国公文格式标准——GB-T 9704-2024中,强调了内容合法、形式规范、语体简明以及对机关工作的依赖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公文处理已进入电子化时代,对技术的要求也更高。因此,"特此通知"后保持简洁形式,是公文格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在严格遵循规定的格式之上,例如,内容需符合法律规章,形式需清晰规范,使用简练且庄重的语体。此外,公文作为机关工作的核心工具,其形成依赖于具体的工作流程,而电子化处理则提升了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技术进步,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如"特此通知"的格式,依然保持不变。
总的来说,公文中文尾的"特此通知"无需额外标点,这体现了公文格式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是公文文化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