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明确禁止钓鱼执法,但部分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不允许此行为。例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0条,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如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从法理角度来看,钓鱼执法实际上是一种圈套执法。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没有违法意图,而是在执法人员的诱导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不应当对此进行惩罚。如果钓鱼执法使用不当,可能会促使人们犯罪,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政德和道德,也破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互助。
现代行政法治中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手段应与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执法面临的情形危险性通常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种手段不仅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风险,还破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与互助,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请注意,在我国,钓鱼执法这一术语通常用于行政领域,而在英美法系中,这一词也可用于指代刑事领域的类似行为。以上回答并未涉及刑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