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颁布《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优待皇室条件》。《清宣统政纪》记载其主要内容是:
甲、关于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一、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二、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三、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四、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五、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六、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七、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八、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设在太和殿的隆裕太后灵堂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今因满、蒙、回、藏各民族赞同共和,中华民国所以待遇者如左:
一、与汉人平等。
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biàn)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以上条件,列为公文,由两方代表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转达各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