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处方格式要求:
1. 患者一般情况和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录相符。
2. 每张处方仅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 处方字迹需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
4. 处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 医疗机构、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
b. 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必须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字句。
5. 患者年龄应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需注明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6. 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也可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7.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应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对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药品名称前写明。
9. 药品用法用量应按照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 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
11.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如有改动,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14.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薯稿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某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不同剂型的药品应分别以片、丸、粒、袋、支、瓶等单位计量,并注明含量。
15.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特殊情况下,医师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并注明理由。
1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法律责任:
1.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处方,或具有该资格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具处方,将受到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 未取得处方权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药品处方,或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将受到警告或暂停执业活动的处罚。违反其他规定的,将给予相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