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需要选举委员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数汇总后确定当选,如果应选名额不足则重新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由村民代表投票差额选举五名监督委员会成员,其中主任一名。采用直接差额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设投票箱、私密的方式进行。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当应选名额不足时,举行第二次选举。选举设监票员一人、计票员两人,由村两委推荐人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投票按照先由监、计票人投票,再依次投票的顺序。公开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什么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组织村民代表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汇报;
2、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3、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职评议;
4、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工作;
6、引导督促村民代表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7、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并拒绝更正的,可由监委会召集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