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
1. 如果在试用期间发现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时的录用条件;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 劳动者在工作哗肆腊雹信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或在用人单位提出反对后,仍不改正;
5. 如果劳动合同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无效;
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文旨在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乱滑之间的权益,确保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受滥用,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意在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