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的行驶速度规定如下:
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微型客车的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和货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摩托车不得高于八十公里,不得载人。但是,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道路标线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线的规定;
2.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提高车速至50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内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车道内行驶。
755-79000第78条规定: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速度不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速度不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最低时速为100km
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最低时速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9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速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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