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十恶不赦”源自古代中国的刑法观念,它具体指十种极其严重的罪行:谋反、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这些罪行因其严重性,被认为是不可饶恕的。在《隋书·刑法志》中,有这样的规定:凡犯此十罪者,不受八议论赎的宽免。元代剧作家关汉卿在《窦娥冤》第四折中,就运用了这个成语来形容药死公公这一罪行的无可饶恕。
“十恶不赦”通常用作主谓式表达,用作谓语或定语,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例如,鲁迅在其书信《书信集·致许寿裳》中曾严厉批评某些书籍对青年的恶劣影响,称其思想为“十恶不赦”,足以让人感到震惊和愤慨。
这个成语的近义词有“罪大恶极”和“罪该万死”,它们都表达了极重的罪行和不容宽恕的后果。相反,如果罪行与之相悖,可以使用“罚不当罪”或“立功赎罪”等成语,表示罪行轻微或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获得宽恕。
扩展资料
人们在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时经常使用“十恶不赦”这个成语。在现代汉语中,该成语中的“十恶”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国古代,该成语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