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和离"是一个关键概念,它与单纯的"休妻"不同,体现了以和为贵的原则。"和离"首次出现在唐代《唐律.户婚》中,规定在夫妻无法和谐共处且不触犯"义绝"(涉及亲属犯罪导致关系解除的强制性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可以得到法律的谅解,无需丈夫单方面提出。在唐代之后,"和离"也被称为"两愿离婚",并沿用至近代法律中。
古代离婚制度并非单一,包括许可离婚、专权离婚和限制离婚等多种形式。其中,"出妻"制度占据主导,主要是男子强制休妻,依据"七出"的法律规定,如不顺从父母、无子、不贞等七种情况。然而,"和离"制度则为夫妻提供了自愿协议离婚的途径,但受限于社会性别不平等,女性在和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自主决定。
总的来说,古代和离书内容体现了古代婚姻关系中的和解与强制性离婚的差异,以及女性在离婚过程中的实际地位。"和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反映了古代社会对于婚姻关系的调解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