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有条件。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政府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第一,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层面,其内容、深度的规定有很多是概括性的要求,很多内容做不到具体指导实施、引导和调整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达到这种要求和深度只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去深化、具体化和实现。第二,由于小比例尺地形图的限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也难以对各类性质用地边界具体确定,包括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城市用地性质(包括用地兼容)、用地
边界大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去落实的。第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对有些用地性质的划定很少考虑或不考虑用地的产权、改变用地性质的可能性、经济分析等,这就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留下了变数。从而可以认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内容进行深化、细化,并予以适当调整是正常的,就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一定的、必要的调整也是正常的,这是其工作阶段、内容、深度、需求所决定的,这个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和城市规划的事权相对应,应该是地方政府的权力。
二、要牢牢守住城市规划的“底线”,切实保证城市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督察要牢牢守住“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强制性内容这个“底线”,严格落实对城市绿地、河湖水系、基础设施、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等敏感地区的空间管制,切实保护好城市不可再生的各类资源,保证城市的成长、运行和供给,维护城市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公平和公正,保证城市按照规划健康可持续发展。
绿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山体绿地、公园绿地、滨水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水源地保护区、专用绿地等各类绿地的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海、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黄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城市黄线中内容较多,其中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中不确定性因素及可能性较大,需要城市规划对应该且能够控制的一定要控制住,需留下弹性的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
紫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界线。
“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要与不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其控制范围、界限要界定清晰并明确建设控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尽力把“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对“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应十分明确、具体。
城市规划的“底线”在不同的城市规划阶段对其内容、深度有不同的要求,应区别对待。牢牢守住城市规划的“底线”,保证城市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必须强化,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督察中这个底线必须守住、不能退让,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擅自侵占强制性内容的违法建设必须严肃依法查处。